这就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百姓条例》规定的粮食分配标准,究竟是“月给一担”还是“岁给一石”?
如果是后者,为什么太平天国会在建都伊始就作出这种显然“无人理”的规定?如果是前者,制定这种过高标准的目的又何在呢?
首先需要对述及《条例》的原始资料作过细考察。
考现存记有《百姓条例》的著述共有如下三种:
(1)咸丰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丁卯)上谕附《顺天府府丞张锡庚存呈难民所述贼情》(即在前所称《难民陈述贼情》);
(2)“上元锋镝余生”著《金陵述略》;
(3)佚名《金陵被难记》。该文系由两篇记载撮合而成,前半部分相当于《难民陈述贼情》《金陵述略》的内容。
这三种著述实际上出于同一来源,只是经过辗转传抄,而具有不同面貌。严格地说,它们只能称作同一著述的三种不同“版本”。该文原作者是谁?《难民陈述贼情》《金陵被难记》均未署名。《金陵述略》署“上元锋镝余生洒血泣志”,显然也不是真名。但当时英人在上海所办周报North China Herald(《北华捷报》)却提供了这方面的信息。该报1853年8月13日的一期译载了《金陵述略》,文前的“编者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