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 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项目进度计划,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联动冷调及热调、试生产、鉴定及移交等工作进度计划;2. 承担单位实施的主要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3. 资金使用计划;4. 双方配合计划;5. 现场施工指导;6. 示范线用工及培训计划。
第三条约定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 2010 年8 月10日—2011 年8 月11 日完成工业试验设备设计、建设、安装及工业冷及热调试(时间起点为签订合同后预付款到账之日);2. 2011 年8 月11 日开始进行工业调试,完成工艺参数优化及工业试验,并且示范线稳定运行。
转底炉、熔融深度还原熔分炉进行连续120 小时的考核、其他工艺装置和部分辅助设施进行72 小时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可组织工程交接。甲乙双方联合考核,达到第一条规定的验收技术指标。
第四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1. 技术资料清单:(1)提供工业试验基地平面图及地形图;(2)提供工业试验基地工程地质数据、地震系数及海拔高度;(3)提供工业试验基地水文资料;(4)提供工业试验基地气象资料;(5)提供工业试验基地所在地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