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
———2009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 梁光烈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作说明。
2000年8月,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在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协调,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