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登科中将指出:在事实上,第一,所有文明民族的立法都规定了对屠杀、拷打、暴行、掠夺等等应负的刑事责任。第二,早在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日,苏联、英国和美国三国首脑业已发表三国所取得的完全一致的,并获得普遍承认的刑法准则。
“上述声明规定:凡曾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屠杀或者执行死刑的德国军官、士兵和纳粹党员,均应解回他们犯下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以便依照这些被释放的国家以及在这些国家中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对他们进行审判惩处。”但是这些被告都是战犯,其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一九四五年八月八日,四国协定第一条),因此有条例授以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所犯的罪行拥有审判权。
“因此,被告及其辩护人在‘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前后所掩藏的企图破产了。由于他们那些即使在从前也被文明人类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他们受到了控告。”
正如肖克罗斯爵士反驳被告律师企图借“法无规定者不罚”为侵略战争辩护的企图一样,鲁登科中将反驳了被告律师企图借此为纳粹战犯辩护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