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一个名声很好的官职,虽然报酬很少,但是仍然有很多人都想干。法官下面的治安官,工作麻烦,报酬几乎就没有,但是仍然有很多的乡绅,挤破了头也想要得到这个职位。把司法机关大大小小所有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所有司法行政机关的费用加起来(就算是按照很奢侈的方法来计算),也只不过占了国家全部费用中非常小的一部分。这种情况在所有的文明国家都是一样的。
此外,法院的手续费已经足够支付裁判的全部费用了。这在司法行政上不会引起什么腐败的危险,而在国家的收入中就可以减少一笔支出(尽管很小)。如果法院的手续费归一个权力像君主那样大的人所有,而且组成了他收入的大部分,那么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进行规定了。如果这项手续费不是归君主而是归审判官所有,那么就非常容易了。虽然法律通常不能让君主按照某个规定办事,但是它却可以让某个审判官按照某个规定办事。如果正确规定了法院手续费,并在诉讼的一定期间全部交到会计处或收支部门,待诉讼结束之后(不是诉讼结束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个法官,那么和废除这种手续费相比,这种手续费的存在同样不会有引起任何腐败的危险。在不导致诉讼费用显著增加的情况下,这种手续费足够支付裁判的全部费用。如果在一个案件裁判结束之前,法官不能拿到这种手续费,那么这就会成为督促所有的法官勤劳办案、加快案件审理和最终裁决的一个有利因素。同时,法院的法官是非常多的,如果各个法官可以得到的手续费的份额是由他们在法院或裁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时间决定的,那么法官通过这种手续费中得到的份额就可以当作是对他勤劳办案的一种奖励。对于一个人的工作,最好是根据他办事的结果和办事的勤劳程度给予报酬。法国各高等法院也征收手续费。这手续费就在法官的薪酬中占很大一部分。从等级和权限上说,图卢兹高等法院是法国的第二大法院。这个法院的评议员和法官每年从国会中得到的纯俸禄,只有150里弗,约合英镑6镑11先令。这个数额,和当地7年前一个侍者一年的工资是相等的。这种法官就是按照勤劳程度获得手续费的。勤劳的法官虽然得到的薪酬仍然有限,但是数量已经不少,至于懒惰的法官,除了那少得可怜的俸禄,就几乎没有其他收入了。从各个方面来说,这种高等法院也许不是最方便的法院,但是它却从来没有受到过人们的责难,好像也从来没有人怀疑它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