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法,恒不公布。【10】制法亦无一定程序。新法故法,孰为有效不可知。法律命令,盖亦纷然错出。【11】故其民无所措手足。此法家之所由生。又治人者与治于人者,其利害恒相反。后世等级较平,治人者退为治于人者,治于人者进为治人者较易。古代则行世官之法,二者之地位,较为一定而不移,故其利害之相反愈甚。春秋、战国之世,所以民穷无告,虽有愿治之主,亦多不能有为,皆此曹为之梗。此则术家言之所由生也。如韩非言,申、商之学,各有所长,非盖能并通之者邪?
法家精义,在于释情而任法。盖人之情,至变者也。喜时赏易滥,怒时罚易酷,论吏治者类能言之。人之性宽严不同,则尤为易见矣。设使任情为治,即令斟酌至当,终不免前后互殊,而事失其平,人伺其隙矣。法家之义,则全绝感情,一准诸法。法之所在,丝毫不容出入。看似不能曲当,实则合全局,通前后而观之,必能大剂于平也。礼家之言礼曰:“衡诚悬,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12】此数语,法家之论法,亦恒用之。盖礼法之为用虽殊,其为事之准绳则一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