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日,天降暴雨,暴涨的河水冲开河道南端的围墙后,越过地面倾泻到道路上,致骑车经过的杨颖溺水死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吉美分别于2013 年1 月29 日、2 月17 日分别与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水务局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均赔偿原告人民币9 万元,计18 万元(相当于原告诉求赔偿标的总额的30%)。
原告申请撤回要求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第一,被告龙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被告龙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份额应如何确定。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被告龙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砌建围墙将部分河道围入厂区,并且在南北两端设网养鱼,造成该段河道行洪不畅,是最终导致洪水毁墙夺路,造成受害人杨颖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