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 年11 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 次会议通过,2005 年12 月14 日以法释〔2005〕14 号公布,自2005 年12 月21 日起施行,根据2008 年12 月16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