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活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经常发生,比如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一旦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甚至有些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劳动者很难得到赔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因此,劳动者的损害虽然是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发包组织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个人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急功近利侵害劳动者利益,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后没有能力或逃避承担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使劳动者获得赔偿更加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