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是保证正常交通秩序的关键设施, 如安全岛、道路隔离墩、交通指挥亭、红绿灯、路标等。由于户外广告具有引人注目、内容突出、容易吸引注意力的特点, 因此多设置在人口密集、繁华的交通要道上或者高速公路旁, 以吸引过往的行人和驾驶人员。若直接设置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就会影响行人和驾驶人员的视觉, 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从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同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 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综合上述情况, 本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2??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市政公共设施是指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 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城市建设的各种公共设施。如给排水系统、公厕、公用电话亭、路灯等。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设施。如果设置户外广告的方式、地点, 影响了各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备、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正常使用, 如户外广告的音响、灯光、照明效果覆盖、遮挡、妨碍城市电力、热力、排水等系统的使用, 就会影响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