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明事物的个性与共性和普遍性关系的主要目的,还在于说明个别事物存在的原因。在邓斯·司各脱看来,任何事物都有个性和共性,但共性不能成为个别事物存在的原因,因为所有事物共有的性质无法说明个别事物的独特性质。同样,事物的普遍性也不能成为个别事物存在的原因,因为普遍性是建立在共性的基础上的。那么决定个别事物存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邓斯·司各脱认为是个体性原则。对此,他提出了两个条件:第一,这样的原则必须是确实的存在;第二,这样的原则必须是个体的。根据这两个条件,邓斯·司各脱把个体性原则看成是“个体的差别”或“此性”(individual difference or thisness),如何理解“此性”(thisness)呢?美国学者霍金斯指出,“此性”表现为一个个别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不可能被降为任何其他的因素。个别的不断增加而成为一个统一体,并且成为一般的统一体。因此,对一般的认识并不适合于对个别的个体的认识。”[24]美国的学者A.弗里曼特勒也认为,“此性”并不象征着一般,因为它就是确定我是我、你是你的原则。在我们没有理解“此性”之前,我们不可能理解任何东西,不可能理解“此性”和“彼性”的差别。实际上,对于邓斯·司各脱来说,个别是唯一的存在事物,是个别的存在。[25]邓斯·司各脱的这些强调个别事物、强调事物的个体性的思想,为我们认识他的教育活动和教育思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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