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人指定其日常生活程序的是社会。没有对规则和义务的服从,就不可能享受家庭生活,不可能从事某项职业,不可能参与日常生活的无数操心,不可能到商店买东西,不可能外出闲逛,甚至不可能待在家里。每一时刻我们都要作出选择,并自然地决定那与规则相一致的事情。我们几乎意识不到这个过程;这里无须我们费心。路已由社会标示出来;它就敞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循此而行。从荒野中辟路将需要更多的首创精神。在这种意义上,责任差不多总是自动形成的;如果我们在大多数通常的情况下服从责任,那么,这种服从即可界定为不费力的一种形式,即被动的默认。那么,这种服从表现为令人紧张的状态,而责任本身则表现为某种令人畏惧与不可回避的东西,这是如何发生的呢?这显然是因为发生了这样的情形,即服从包含着对自我的压抑。这些情形是些特别的例外;但我们注意到它们,是因为它们伴以尖锐的意识,就像所有犹豫发生时的情况一样——事实上,意识就是这种犹豫本身,因为一种自动发生的行为过程是几乎不被注意的。因此,由于我们责任的相互依赖,又由于作为整体的义务是内含在它的每一部分中的,故一切责任都染有由某一种责任所特别赋予的那种色彩。从实践的观点看,这并没有什么不方便,在这种看待事物的方式中,甚至还有某种优点。因此,无论我们多么自然地履行责任,我们都可能遇到来自我们内心的阻抗。估计到这种阻抗是明智的,我们绝不能认为,一直做一个好丈夫,做一个正直的公民,做一个有觉悟的工人,简言之,做一个诚实的人,乃是很容易的事。此外,在这种看法中又有相当的真理;因为尽管说在社会秩序之内能相对容易地做到这一点,但我们还是必须参与到这秩序中去,而此种参与就要求作出某种努力。儿童所具有的天然的不服从,教育的强制性,都是这种需要努力的证明。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个体实际上赞同了自己全部的义务,尽管他无须对每项义务进行考虑。尽管骑手只消让马驮着他往前,但他也仍需马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是这样。说责任可以自发得到履行,这在某种意义上乃是不真实的,而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危险的。让我们把这一点确立为一条实践准则:对责任的服从意味着对自我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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