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意义中的个体要求、计划,也不同于康德所说的自我立法。康德在道德领域将人的善良意志或实践理性视为道德律的颁布者,但实践理性所立之法,并不仅仅适用于自我,而是应普遍地运用于所有个体。康德所肯定的基本道德法则之一便是:“仅仅这样行动:你所遵循的准则(maxim),同时应当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universal law)。”[29]按照康德的看法,“实践领域一切合法性的基础,客观上就在于规则及普遍的形式(the form of universality)”[30]。质言之,自我立法完全不同于个体性的要求,道德自律的前提,是确认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康德的这些看法尽管表现出某种以当然为必然的倾向,但同时也从道德实践的视域,注意到了规范的普遍性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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