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十一月,“诏方物职贡,各顺土宜,出献纳贡,敬依时令”。即当折课、市取,当时征敛,折易颇多。
《晋书·王廙传》:弟子彪之,为会稽内史,桓温以山阴折布米不时毕,郡不弹纠,上免之。
《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七年,以浙东诸郡大旱,听受杂物当租。
《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竟陵王子良传》言:时诏折租布,二分取钱。
《王敬则传》载子良启,谓:“民有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可听随价准直,不必一应送钱,于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此即所谓折课。
《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七月,诏:“台府所须,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
《齐书·武帝纪》:永明五年,九月,诏曰:“自水德将谢,丧乱弥多,师旅岁兴,饥馑代有。军国器用,动资四表。不因厥产,咸用九赋。虽有交贸之名,而无润私之实。民咨涂炭,职此之由。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粜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远邦尝市杂物,非土俗所产者,皆悉停之。必是岁赋攸宜,都邑所乏,可见直和市,勿使逋刻。”皆欲变赋敛为市取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