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WTO贸易救济制度没有具体规定该制度所涉及的全部内容,目前各制度中有较明确规定的只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个主要协定,其他内容仍然停留在条款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贸易救济制度作用的整体发挥水平。
其二,即使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协定也存在条文简单、内容笼统以及用语模糊等明显缺陷,许多重要内容也是原则规定。成员方在不违反这些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立法,典型的如反倾销法中的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许多发达国家可以针对非市场经济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方法却不违反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中国因此受到的影响比较大。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作了最大努力,使得WTO成员承诺,在中国加入WTO 15年后,将完全取消目前在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使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而在此过渡期内,WTO成员仍可以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但是,只要接受调查的生产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则WTO成员应遵守WTO《反倾销协定》,采用被调查产业的国内生产成本计算倾销幅度。另外还有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也体现了对中国的不公平待遇。